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阿勒泰市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风险评估结果,拟订了《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640台地后备耕地开发项目(2024年阿勒泰市粮食产能提升项目)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补偿安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640台地后备耕地开发项目(2024年阿勒泰市粮食产能提升项目)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公告时间和方式
本方案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11月12日—2024年12月11日。本公告在阿勒泰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alt.gov.cn)和红墩镇人民政府、红墩镇克列铁克依村进行公告。
三、补偿登记方式和时限
被收回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在本公告公布后持不动产权利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到阿勒泰市自然资源局(地址:新疆阿勒泰市文化路八道巷;联系人:姜涛;电话:18040733000)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四、异议反馈
充分听取被收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本方案如有异议的,请在2024年12月11日之前(公告截止日期),采用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形式送达至市自然资源局(地址:新疆阿勒泰市文化路八道巷;联系人:姜涛;电话:18040733000;邮编:836500)。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五、组织听证
如超过半数以上被收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阿勒泰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其他与收回国有土地有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申请听证且符合相关规定的,阿勒泰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1:收回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640台地后备耕地开发项目(2024年阿勒泰市粮食产能提升项目)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附件2: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640台地后备耕地开发项目(2024年阿勒泰市粮食产能提升项目)土地利用现状图
阿勒泰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2日